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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1)開業登記;(2)變更登記;(3)停業、復業登記;(4)注銷登記;(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6)納稅人稅種登記;(7)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一)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1.開業登記的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開業登記的納稅人分為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對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外,也應該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依法負有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也應該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開業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①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②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③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同一地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開業登記的內容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名稱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類型;
(4)核算方式;
(5)生產經營方式;
(6)生產經營范圍;
(7)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8)生產經營期限;
(9)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4.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標準,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二)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2)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
(3)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
(4)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或經營期限;
(5)改變注冊資本;
(6)改變隸屬關系、生產經營權屬或增減分支機構;
(7)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
(8)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2.變更稅務登記的申請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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