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
納稅人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企業由于改組、分級、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銷;企業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住所、經營地址遷移而涉及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納稅人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管理。
2.注銷登記的申請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果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當在遷移通知書上注明。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即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管證》,其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納稅人到《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副本和《外管證》,向生產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還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時,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請表》,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在《外管證》有效期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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