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改增”以后,發票“備注欄”的填寫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今天就和大伙兒聊一聊發票備注欄的重要性!
“營改增”之前,稅收政策中涉及到發票“備注”欄的,只有一個相關要求,那就是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時,折扣額和銷售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中注明,如果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營改增”以后,增值稅發票一統江湖,增值稅發票也愈發變得繁瑣起來,各行各業的經濟業務基本上都要通過一張小小的發票來反映,難度之大可想而知。這種情況下,原先并不為人所注意的“備注欄”關鍵時候挺身而出,承載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時,備注再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邊緣欄目了,如果忽視了它,分分鐘被判斷為不合規的發票,不但可能多繳稅款,倘若因此又產生了其他經濟損失,那更是讓人欲哭無淚。
相關規定:
1、財稅(2016)36號文件: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最好的辦法永遠都不是亡羊補牢,而是未雨綢繆。
到底什么情況下,應該填寫備注欄,內容應該填寫什么呢?
這張表中,要注意多數情況下備注是對發票記載的經濟業務做進一步解釋,但第5、6這兩種情況則不同,它是對發票記載業務同時涉及的代征的車船稅和印花稅進行標注。如果沒有備注,說明企業很可能沒有履行委托代征的義務。這個時候,雖然稅務機關會向納稅人追征稅款,但委托人則需要承擔按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注意是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雖然比例是相同的,但性質截然不同。
在這張表中,要注意第7條,備注了“收到預付款結算款”,這張票的金額就可以不用繳納增值稅,沒有備注,無法認定是預付款,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表中第10條的,YD的意思是“異地”。我就奇了怪了,明明可以寫辣么多漢字,為啥這兩個字非要用拼音簡稱。像一個江湖切口,也許作用就一個,用來區分你是不是這條道上的朋友。
看完這些,備注的重要性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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