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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題
(一)
1.B【解析】《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A【解析】《刑法》第255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ABC【解析】根據《會計法》第46條的規定,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ABD【解析】《會計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1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5.C【解析】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存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二)
1.AD【解析】堅持準則是指會計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律制度辦事,不為主觀或他人意志所左右,李某聽從領導的安排對財務報表做“技術處理”,沒有堅持準則?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如實反映和披露單位經濟業務事項,李某在財務報表上做假,違背了客觀公正的要求。
2.ABC【解析】客觀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①依法辦事;②實事求是;③如實反映。
3.ABCD【解析】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包括:①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②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③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④其他教育。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其他教育主要有形勢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等。
4.ACD【解析】堅持準則的基本要求:熟悉準則;遵循準則;敢于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5.ABCD【解析】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要依靠財政部門的組織推動、會計行業的自律、單位的內部監督、社會各界的監督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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