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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解析】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存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2.×【解析】《會計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解析】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4.×.【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解析】小額零散稅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繳收入,經征收計算于收繳收入的當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中的現金繳款,比照本程序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產。
6.√【解析】根據《會計法》第44條的規定,對于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解析】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8.×【解析】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9.×【解析】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10.×【解析】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兩種。
11.×【解析】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另外,正處于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12.√【解析】《票據法》第91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3.×【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14.×【解析】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題中所述為代扣代繳。
15.×【解析】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兩者聯系密切。
16.√【解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變造會計憑證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17.√【解析】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8.×【解析】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19.√【解析】決算是預算執行的總結。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20.×【解析】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其調節的范圍遠比會計法律制度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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