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houwenjing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問】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果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有關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是否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有關要求補備相關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4號)規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時企業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特殊稅務處理,企業沒有按照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按照本辦法要求補充確認。2008年度、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本辦法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