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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
——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1)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未說明,不生效)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示、說明的方式
Ⅰ、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
Ⅱ、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Ⅲ、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3)舉證責任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颉⑼侗H藢ΡkU人履行了符合《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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