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合同
(1)基本規定
①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②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⑤與投保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2.財產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例題·單選題】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是( )。
A.與投保人關系密切的閨蜜
B.與投保人已經離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D.與投保人山盟海誓的男朋友
【答案】C。解析: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5)與投保人不具有上述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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