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
(一)決議的效力樣態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未開會)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未達出席條件)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未達通過比例)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可撤銷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決議效力瑕疵訴訟
1.原告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請求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2.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三)影響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已經與善意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不受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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