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義務】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共5類),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2017年簡答題)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與本公司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完全自由)
⑤從事相競爭業務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無自由)(2019年簡答題)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勤勉義務
公司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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