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權】
1.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積金
(1)公積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彌補公司虧損(資本公積金除外)、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和轉增公司資本。
(2)法定公積金
①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②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3)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沒有限制,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不受25%的限制。
(4)資本公積金
①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3.分配比例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2012年簡答題)
(2)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鏈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4.何時分配
(1)分配利潤的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2)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5.分紅權訴訟
(1)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2)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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