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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規,考生在研究生入學考試中作弊,將被終止參加考試、全科成績將作廢,該考生將沒有考試成績,也就不能參加學校的復試及錄取。可是,在今年1月的研究生入學考試中,考生吳津津被監考老師認定作弊,準考證被沒收后,不僅順利地參加了后面的考試,并且考試成績一門不少地出來了,還順利通過了報考學校的復試,被通知擬錄取,發放了調檔函。直到她將被正式錄取時,報考高校才從有關方面得知她有違紀記錄,并因此取消了她的錄取資格。
考生被判作弊為何仍差點被錄取?究竟是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近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判我考試作弊,半年未見處罰決定書
2009年1月10日、11日,畢業半年、已經在上海參加工作的吳津津參加了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考點在鄭州某大學。
吳津津說,1月11日上午是數學考試,進場后她用鉛筆在準考證背面默寫了一些數學公式。“正寫著的時候,監考老師分發試卷走到我旁邊,他看見我正在寫公式,拿起我的準考證就走了。等開啟試卷信號發出后,我按規定拆卷答題了。在答題過程中一切順利,考完封了試卷,我向監考老師要準考證,監考老師說我違紀了。我嚇傻了,問他:‘我怎么違紀了?你明明看見我寫上去的,并且開考前你已經把準考證拿走了,這怎么能算是違紀呢?’”
“下午,還是同樣的監考老師,沒有準考證的我繼續參加了專業課考試。下午考完,我找監考老師要準考證,他說準考證不在他那兒,問他在哪兒,他沒跟我說就走了。第二天,我去該校研招辦要我的準考證,里面的工作人員都說不知道。”
吳津津反映說,后來,她的考研 成績出來了,一門不少,總分是325分,達到了報考學校的分數線。在參加并順利通過了學校的復試后,吳津津接到了報考學校的擬錄取通知和調檔函。可是,當她正著手辦理調檔手續時,突然接到了報考高校研究生處的電話,通知她:“因存在考試違紀記錄被取消錄取資格。”
對此,吳津津稱,首先,她是進考場后憑自己的記憶在默寫公式,監考老師看見后拿走準考證,她也沒有與監考老師頂撞。并且監考老師是在開啟試卷前就將準考證拿走了,在考試期間她并沒有接觸所默寫的公式。她的行為并沒有違反考場規則。
其次,她還說,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二十六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但是,在考試時,監考老師沒有告知我違反了什么紀律,沒有給我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考試結束以后至今已經半年了,我仍沒有收到任何單位給我出具的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剝奪了我的知情權和申請復核的權利。”
此外,吳津津還說,就在事情發生以后,她和家長到考點單位鄭州某大學研究生院索要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這所大學仍拒絕向她出具。
監考學校對作弊考生的處理決定書多處空白
就吳津津反映的問題,中國青年報記者赴考點單位鄭州某大學進行了調查。
該校研究生院沒有安排直接當事人接受記者的當面采訪,但向記者提供了一些書面的材料。
在該校提供的幾份文字材料中,記者發現,該校對吳津津作出處理的兩份文件,都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瑕疵。
其一,對吳津津作出處罰認定后,應該寄送至報考學校、報考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考點所在地省級教育考級機構的重要文件——碩士生入學考試違規考生記錄表中,“編號”、“考點負責人(主考或副主考)簽名”、“聯系人”、“電話(加區號)”以及“考生簽名”5個欄目均為空白。同時,在“考生違規事實”一欄的填寫中,明顯存在先后兩種、屬不同時間書寫的筆跡,并且后一種筆跡寫的19個字中就有兩個明顯的錯別字,“拒絕”寫成了“拒決”,“簽字”寫成了“鑒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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