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系客體與權利客體的關系
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權利客體是權利行使所及的對象,它說明享受權利的主體在哪些方面可以對外在的客體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這種對象始終與權利本身共存共滅。沒有權利,也就沒有權利客體。從單個權利的角度講,其客體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關系客體。然而,一旦權利的行使與特定義務的履行發生聯系,此時權利客體不僅是權利所及的對象,也是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權利客體也就變成了法律關系客體。
(三)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
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物、行為、精神產品(非物質財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2)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3)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4)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客體存在。
2.行為: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特定的,即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又稱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3.精神產品(非物質財富)。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人身利益:須注意的是:
(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
(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賤人身和人格。
(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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