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分析題是法律碩士試題類型之一,其思路和論述題相差不遠,如,法條規定的是什么內容、為何這樣規定(法理依據)、法律的實效(包括漏洞)如何等,下面分享給各位考生們的考研法律碩士民法法條分析題。
1.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義。
(2)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價值。
(3)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條件。
(4)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義。
(2)提存需要具備的條件。
(3)提存的效力。
3. 《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2)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3)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4.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請根據本條規定概括我國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2)請根據本條規定分析物權變動和物權公示原則的關系。
5.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規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2)請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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