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請根據該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抵押權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規定中“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和“優先受償”?
(3)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抵押權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抵押權的公示方式?
7.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根據本條規定概括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本人“追認”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中規定的“善意”?
8.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對于放棄未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2)人民法院如何認定本條第1款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規定?
9.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債務移轉的概念及其種類。
(2)債務移轉的構成要件。
(3)債務移轉的法律效力。
10. 《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義和成立條件。
(2)如何理解本條“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規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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