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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調劑
第五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復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于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八條 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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