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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錄取
第六十二條 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素質、品德考核情況以及身心健康狀況,按照“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另設標準。
第六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六十六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第六十七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六十八條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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