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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在報名、初試、復試、錄取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七十五條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對嚴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嚴重作弊的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十七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十八 條對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未能及時有效制止的考點,要追究相關考試部門的責任。
第七十九 條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的亂收費行為,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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