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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貨幣,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
2、稅制:是國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
3、稅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礎。
4、納稅人: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規定解決了對誰征稅,或者誰應該納稅的問題。
5、扣繳義務人:稅法上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6、負稅人: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有的稅種,稅收由納稅人自己負擔,納稅人本身就是負稅人,但有時是不一致的。
7、超額累進稅率:把征稅對象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款。
8、全額累進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9、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10、累進稅率:隨著征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提高的稅率。
11、起征點: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的數額全部征稅。
12、免征點:稅法規定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的征稅。
13、相機抉擇:又稱’人為穩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據經濟運行的不同狀況,相應采取靈活多變的稅收措施,以消除經濟波動,經濟不景氣時,應實行減稅政策,鼓勵投資,穩定就業水平。
14、內在穩定器:內在穩定機制,主要是稅收隨經常的增長、衰退而自動增減,從而減輕經濟周期的波動。
15、稅負公平: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要與其收入相適應。必須考慮公平原則中的兩點:橫向公平、樅向公平
16、商品流通稅:1953 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產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征的稅收。 三稅合一
17、工商稅: 1973 把企業原來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合并而成的
18、消費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時,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19、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折舊部分。對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相當于國民收入
20、生產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時,即不允許固定資產的價值。課征的范圍與國民生產總值相一致。
2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
22、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分別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3、保護關稅:
24、關稅壁壘:為限制外國產品,遠遠超過保護本國工業生產需要制定稅率較低的優惠稅率,優惠一般是互惠的。
25、完稅價格
26、關稅稅則
27、銷項稅則
28、分類征稅制
29、綜合征稅制
30、抵名限額
31、稅收管轄權
32、稅 收抵免
33、稅收饒讓
34、預提所得稅
35 居民
36 常年產量
37 總遺產稅
38 分遺產稅
39 混合遺產稅
40 契稅
41 社會保險稅
42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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