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學課程簡介
憲法學是法律專業的基礎學科,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主導地位。它所研究的是憲法的本質和它的運動規律,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工作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因此,國家教育部把憲法學課程列為高等教育
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之一,要求自考者比較系統地掌握憲法學課程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認識憲法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領會和掌握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范,為學好法學的其它分支學科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憲法學課程與憲法典的關系
憲法學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主要依據的,但不是對此進行注釋,而是力求從理論和實際的結合上說明我國的憲法規范和所反映的各項制度,從歷史的角度,用比較的方法作出分析,同時,把內容和性質相近的問題歸納起來,加以系統化。因此,不論從體系結構方面還是從主要內容來看,憲法學課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間,既相重合,又互有區別。重合是基本的,不重合則是非基本的。
三、學習憲法學的目的和意義
對于自學憲法的學生來說,學習憲法學大體上有四方面的目的和意義:
第一,學習憲法學有助于學習其他法學學科或課程。從憲法的地位來看,它是國家根本法,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須依據憲法而制定。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這就決定憲法學在一定意義上帶有法學基礎課的性質,學好這門課。對于學好其他法學課程是很有幫助的。
第二,學習憲法學是為了推進憲法學的實施及其理論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已明確載人憲法,憲法的充分實施,將會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起到重要推動作用。但也應看到,憲法學本身要適應客觀的要求,就必須要發展和創新,只有大家努力學習憲法,研究憲法中的各種問題,發展理論,推進實踐,就能使憲法學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第三,學習憲法學有助于推進國家各項改革。改革就是在憲法的指引和保障下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我國憲法為改革和開放提供根本法的依據,改革又使憲法獲得活力,增強憲法的適應性,擴展憲法的原則精神。學習憲法學有助于大家更好地探索完善各種制度的方法途徑、推動各項改革的深化進行。
第四,學習憲法學有助于大家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憲法學課程以系統全面地學習中國憲法為主要目的。憲法序言中也特別強調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尊嚴,因此,學習憲法學是遵守和維護憲法的前提,每一位自學憲法學的學生都應更加明確其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四、憲法學教材的結構體系
憲法學教材的結構體系是怎樣建立起來的?應該說明的,憲法學自考教材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魏定仁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第二版,1996年4月第八次印刷以來的版本,因為第八次印刷與第七次印刷雖同為第二版。但第八次印刷已有幾處明顯的修改變化,所以,自學應以第八次印刷以來的教材為準)。還應該說明一點,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我國現行憲法從六個方面做了重要修改,這必將對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產生重大影響,憲法學教材也有必要根據憲法修正案的規定進行修改補充,據了解,憲法學教材正在修改過程中,在修改后的最新憲法學教材未與自學者見面前,建議自學者要人手一本附有憲法修正案的憲法典和第八次以來印刷的《憲法學》教材,這本教材是一本具有權威性的憲法學著作。這里根據現在使用的教材介紹一下它的結構體系。該教材由導言,十章所構成。導言主要闡述了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以及學習憲法學的目的和方法。
第一章,憲法緒論。這是憲法學的原理部分,主要內容有憲法的概念,憲法規范的含義,憲法分類和憲法原則,憲法的作用,憲法的監督實施,尤其是我國現階段的憲法監督制度。
第二章,憲法的歷史發展。主要內容有憲法的產生和發展,舊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章,國家性質。主要內容有國家的性質,國家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章,國家形式,主要內容有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理,我國公民的四大類基本權利和六大類基本義務,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四大特點和我國憲法關于外國人的權利保障問題。
第六章,中央國家機關。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機構的涵義,中央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原則,從性質,地位,組成,任期,職權以及會議制度等方面介紹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等中央國家機關。
第七章,地方制度。主要內容有:我國地方制度的基本原理,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職權以及會議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城市政權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特別行政區等。
第八章,司法制度。主要內容有:司法制度的涵義和特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性質,任務,組織系統,職權和領導體制,組成和任期,工作原則以及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等。
第九章,選舉制度。主要內容有我國選舉制度的概念,五大基本原則和選舉的民主程序。
第十章,政黨制度,主要內容有:政黨和政黨制度的概念,我國一黨領導,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歷史發展,組織活動原則,任務及其作用。
五、《憲法學
自學考試大綱》的要點
首先,關于憲法學考核目標。《大綱》在列出考試內容的基礎上,對各章規定了考核目標,考核目標包括考核知識要點和考核要求。在考核目標中,按照“識記,領會,應用”三個層次規定了應考者應達到的層次要求,三個能力層次是遞進等級關系。例如:“識記”要求應考者知道有關的概念,名詞,并能正確表述。“領會”要求應考者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能掌握有關概念和原理的區別與聯系。“應用”要求應考者能運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去分析和解決有關的理論和實際問題。近年來,有關部門調查分析發現,有些應考者過于死記硬背,不注意識記與領會的區別與聯系,不善于對知識進行抽象,綜合,理解,運用,認為考核要求就是考試題目,這種認識和作法都是有害的。
其次,關于試卷的結構。憲法學試卷對于不同能力層次要求的分數比例,基本上按照識記35%,領會45%,應用20%來劃分的。在試卷中難易度可分為易20%,較易20%,較難45%,難為15%。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試卷中的難易度和能力層次不是一個概念,在各能力層次中都會存在不同難易度的問題。另外,《大綱》中雖然沒有規定主觀性試題和客觀性試題的比例,但在其他文件和實際考試中規定的比例為:主觀性試題46%,客觀性試題54%,把二者結合起來,有利于考察應考者掌握憲法學知識的廣度和深度。
六、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憲法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教材在1996年4月根據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原教材作了重要修改。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鄧小平理論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并列載入憲法,表明了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思想地位,也是我國現行憲法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第二,關于治國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決議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目標。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第一次鄭重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這一基本方略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來,這是黨和國家長期經驗教訓的寶貴總結,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從此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第三,關于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近年來,我國根據改革開放的實踐,曾三次對憲法進行了修改,改動較大的是經濟制度部分。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是:繼續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并宣布: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我們黨在總結了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驗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經濟決策。現行憲法對此加以確認,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還應該看到,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除公有制經濟外,還存在混合所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因此,在按勞分配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按資本,技術,信息,土地等生產要素分配的方式,包括股息,利息,地息,紅利,利潤等,此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等,這些非按勞分配的方式已成為我國分配制度的組成部分,現行憲法修正案對此確認,就使黨的意志成為國家意志,人民意志,將使憲法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更好地團結動員廣大人民群眾投身現代化建設事業。
此外,憲法修正案還提升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非公有制經濟是指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個體經濟和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私營經濟以及外資經濟。憲法修正案第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過去的“補充”改為“組成”,對于解決就業,方便生活,活躍市場,增加收入,形成多元市場競爭主體,提高國民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
憲法第八條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刪除“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里講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濟體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相結合的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現行憲法這樣規定,加之農村正在推行的“一二四工程”,(即一個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兩個制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四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這些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穩定。
第五,現行憲法取消“反革命活動”的表述,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因為,“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關于“反革命”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國際交往和外交斗爭的需要,也不能適應對危害港澳安全犯罪行為的處罰,在技術上區分反革命殺人罪和普通殺人罪的必要性不足,憲法中取消“反革命活動”的表述,使刑法和憲法保持一致,就為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提供了憲法依據和法律武器。
第六,教材在經濟制度部分,特別行政區制度,選舉制度的完善部分,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會議制度等方面比較第七次印刷以前的教材都有重要的修改,補充,不論從主觀性題型還是客觀性題型來看,都應予以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