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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道德危險──道德危險是指因保險而引起的幸災樂禍的心理,即受有保險合同上利益的人或被保險人在其內心深處所潛伏期望危險發生或擴大的私愿。
2、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載明于保險單中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
3、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4、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5、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6、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它是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給保險人而成為其表示愿意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7、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
8、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被保險人,用來證明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文件,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
9、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發生后,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者約定人身保險事件發生時,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0、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補償或約定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
11、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賠付了被保險人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以后,可在其賠償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12、委付──委付是財產保險權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委付又稱保險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將標的所有權以及一切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給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的行為。保險人如接受這一請求,委付即告成立。
13、復保險──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14、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15、公眾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是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害事故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
16、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是以雇主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承保雇主對其雇用人員在從事與職業有關的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造成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雇傭合同由雇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7、保證保險──保證保險是保險人為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
18、信用保險──信用保險是保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能履行償付或拒絕償付時,所遭受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19、船舶保賠保險──船舶保賠保險,全稱“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是以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費用和依法應由船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20、健康保險──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殘廢死亡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健康保險具有綜合保險的性質。
21、無賠款優待──也稱無償款折扣,是指保險車輛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保享受一定程度的優待折扣。
問答題
一、保險法的特點:保險法是以傳統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簡稱。
1、保險法具有社會性;2、保險法具有技術性;3、保險法具有強制性;4、保險法具有國際性;
二、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管理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者保險人的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人。我國《保險法》第124條規定:“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保險經紀人,又稱保險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與保險人洽訂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登記領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未取得管理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書、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領取營業執照,不得經營業務。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執業限制。
(1)領取證書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2)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設立專門帳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以憑查核。
(3)保險公司應當設立代理人登記簿以便加強監督和管理。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未取得經營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經紀業務活動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三、保險利益的定義及其意義。
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利益,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將遭受經濟損失。
保險之所以重視保險利益,其意義主要有三個方面:
1、可以防止將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
保險與賭博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前者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允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就意味著隨意以別人的財產或身體投保,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損失而獲得保險金。這樣,保險就失去補償損失的意義而成為賭博,不僅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而且會損害社會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道德危險是一種人為的危險,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能獲得賠款,就可能有意識地制造危險。保險利益則消除了產生道德危險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保險利益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它使保險人的賠償有了一個客觀的標準,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額外的利益。當然,人身保險有所不同。由于人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估量的,因而保險利益與保險金額并無關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那么,當保險事故發生或約定的時間屆滿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險金額獲得賠償。
四、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必須是屬于經濟上的利益,即能以金錢估計的利益;2、必須是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即不能以不法利益作為保險利益。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2、必須是
五、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意圖解釋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此解釋合同時,應尋求締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文義解釋
對保險合同的文義解釋,一般應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釋,但對某些具有特定含義的文句,則應按專業的含義進行統一解釋。
3、解釋應不利于保險人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人事先擬定印就的,保險人在擬訂保險條款時難免更多地考慮自身的利益。鑒于此,為追求公平和合理,我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六、保險費的返還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是其承擔的法定義務,同時,基于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投保人也有權要求保險人退還其所支付的保險費的全部或部分。根據國際保險市場的慣例及我國保險立法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構成退費的原因:
1、保險合同無效時
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當時知道標的的危險已消滅的,保險人應返還已受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在訂約之際,僅投保人知道危險已經發生的,保險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其已收受的保險費無須返還(《海商法》第24條)。
2、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額時。投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的總 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在危險發生前,投保人可以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3、保險合同解除時。
訂立合同時,不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而未將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對于投保人已交的保險費應予退還。
4、保險合同終止時。
其具體情形有:
(1)保險人對于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其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保險人應予返還。
(2)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合同所載的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已交納的終止后的保險費應予返還。
(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有終止合同的權利,終止后,已交付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應予返還(《保險法》第42條)
(4)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合同從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退還。
(5)投保人破產時,保險合同仍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終止合同,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返還。
(6)保險合同所載的危險,如若增加或減少,可以終止合同或提議另訂保險單,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合同即告終止。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返還(《保險法》第37條)
5、在人壽保險中,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使收取保險費逾額的,應將其逾額的部分返還給投保人(《保險法》第53條第3款。
七、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因危險不存在而無效。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的,除當事人雙方不知情者外,保險合同無效。因為,保險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險、填補損失,危險既然不存在,保險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保險合同即使成立,也不能發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而無效。
3、因惡意的復保險而無效(《保險法》第16條)。
4、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或為無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保險合同無效。
5、人壽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合同無效。
6、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八、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合同存續期內,基于一定事由的發生,而使其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因保險期限屆滿而終止。(二)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三)因保險人、投保人的破產或死亡而終止。(四)因解除而終止。
九、代位求償的條件
保險人的代位權雖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即已存在,但保險人在行使該項請求權利時,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于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須依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給了賠償金。
3、代位先例的權利,不得超過保險人已賠償的金額。
因為,代位求償權的先例目的無非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而取得雙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險人因先例代位求償權獲得的賠償金超過保險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十、委付的成立條件
根據《海商法》的上述規定,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委付應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3、委付不得附條件。4、委付須經保險人的同意。
十一、再保險的概念和作用
再保險又稱分保,是指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其原保險中承擔的保險責任,將其所承保的危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人的一種保險合同。再保險的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穩定保險業的經營,避免非常損失
(二)擴大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三)增進對國際保險市場的了解,便于引進新的保險技術。
十二、復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
1、訂約的目的不同;2、投保人不同;3、合同的訂立對象不同;4、責任和權利不同。
十三、機動車輛保險的特點
(一)擴大可保利益
即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從而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都應負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對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一種擴大。
(二)共保分攤原則
即兩張或兩張以上的保險單承保同一標的物的同一利益,其責任按各自承保的份額比例分攤。共保分攤原則適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十四、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原則
(一)經濟補償原則;(二)基本保障原則;(三)預防為主原則;(四)資金運用原則。
十五、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責任保險概念(略)
責任保險具有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的許多牲,主要表現在:其一,責任保險的標的并非實體的財物,而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并無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可言。其二,在責任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負對事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須受兩個條件的制約,即被保險人對于第三 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倘若被保險人雖然對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但該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誼甘愿拋棄其賠償請求權或因故并未行使賠償請求權以致時效消滅,則被保險人并未實際損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險人予以賠償。這與一旦保險財產因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失,保險人即負有賠償之責的其他財產保險保險合同顯然有著很大區別。其三,責任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填補被保險人在法律上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失,并非填補保險事故所致被保險人自己財產所遭受的損失。而其他財產保險多是為了補償因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自己財物所遭受的損失。
十六、海上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保險,俗稱水險,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遭受海上意外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按照約定的條件和范圍給予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
海上保險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海上保險的國際性;(二)承保風險的綜合性和復雜性;(三)確定責任的復雜性;(四)保險利益主體的多樣性。
十七、人身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傷害、疾病作為保險事件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人身保險是一種定額保險
(二)人身保險以生命表作為承保技術基礎
(三)人身保險通常為長期性保險
(四)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
(五)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十八、意外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的區別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廢時,依照合同的約定,由保險人負責給付的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中重要的一個險種,它雖然也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但與人壽保險卻有著諸多區別,表現在:
1、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既可能有損失,也可能無損失(被保險人生存到滿期等)。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不必追問被保險人有無損失或者實際損失多少。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既可以按約定給付,也可以是在保險金額的限度以內補償全部或一部分實際損失。
2、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取決于其年齡,因此人壽保險的凈保險費率是依據生命表和利息計算的。而在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與其年齡并無多大的聯系,而是取決于其職業的性質和所從事的活動,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或活動的危險性越高,則其應交的保險費也就越多。
3、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而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其保險期限一般較短,多以一年為限。
十九、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是以中小學、技校、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所在學校統一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為一年,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到期滿日24日止。期滿續保必須另辦手續。該項保險的保險金額的最低一般為1000元,最高為2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保單約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全數;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雙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性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以上各點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肌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肌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此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產生的醫療、醫藥費也由保險合同負責給付。不論由于一次或幾次發生意外傷殘事故,被保險人累計領取的保險金和醫療費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被保險人中途在本市范圍內轉學,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直至保險期滿。保險人轉學去外地或退學、休學,其所在學校應辦理退保手續。
二十、在本國境外辦理保險的控制
(一)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四)金融部門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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