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作為法學基礎必修課之一,是全國高等教育
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多年來,許多考生在學習《中國法制史》時,都反映這門課體系雜亂、知識點零散,因而學起來難度大,考試不容易通過,等等。下面結合這門課程的特點及考試要求,從課程體系縱向與橫向兩個角度,談一談如何學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以期對考生的學習和復習考試能有所幫助。
一、《中國法制史》課程的特點及其考試要求
高教自考設置《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的目的,是為了使考生掌握有關中國法制史方面的基本知識,了解中國法制發生、發展、演變過程,領會中國法制發展變化的規律,為全面掌握法學知識體系打下基礎。
《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特點就在于:它既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又是歷史學的一門專史,屬于交叉學科;時間從約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1949年,上下幾千年,跨度較大,同時離我們今天的現實生活太遙遠,史料多為古籍,很難理解;內容廣泛、信息量大,并非一看就懂,理解、掌握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其試卷的特點是:題量大、覆蓋面廣、題型多樣,同時采用題庫方式命題。每份試卷由大小共計45個題目組成,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五種題型。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國法制史
自學考試大綱》為指南,全面掌握和理解全國自考教材《中國法制史》的基本內容。
二、《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及重點與難點問題
1.要了解《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及中國法制史的發展階段
《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是:以中國歷史斷代為經,以主要部門法為緯,按照中國歷史的發展順序分為17章。這17章,按照法的歷史類型的標準,可以分為:奴隸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據地法四種。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相應地也可以劃分為:奴隸制法階段、封建制法階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階段、革命根據地法階段四個階段。從更大的發展階段來說,奴隸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據地的法是近代法。這是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這門課首先應該搞清楚的。
接著要進一步掌握:在這四個發展階段中,每一個階段又包括哪幾個朝代、時期,各自屬于什么歷史類型的法。
具體說來,第1章至第2章為第一階段,始于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歷經商、西周時期,屬于奴隸制法。第3章為從第一階段向第二階段過渡的交叉階段,是奴隸制法向封建制法轉型的時期,即春秋時期奴隸制法衰敗、戰國時期封建制法形成。第4章至第11章為第二階段,自秦始皇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王朝秦以后,歷經西漢、東漢、三國(魏蜀吳)、西晉、東晉、南北朝;至隋取代北周而統一全國,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現了分裂割據的局面即五代十國時期,然后北宋統一天下,后來北方出現了西夏、遼、金、大蒙古國并立的局面,北宋被迫南遷,是為南宋;后北方由元統一,元滅南宋后統一全國;元又為明所取代,明又為清所取代;均屬于封建制法。第12章至第16章為第三階段,始自1840年鴉片戰爭,此后中國社會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一階段總的情況較為復雜,在同一社會類型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存在著不同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買辦階級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利益的法制,即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還有代表太平天國農民政權的法制。總之,都屬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法。第17章為第四階段,即革命根據地法制。自1927年至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政權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實踐中建立和完善的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直接來源。包括工農民主政權時期(1927年至1936年)的法制、抗日民主政權時期(1937年至1945年)的法制、解放戰爭時期(1946年至1949年)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
2.要掌握每個階段、每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在系統地了解了《中國法制史》的課程體系和中國法制史的發展階段后,就要進一步把握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樣的經濟基礎上的,是代表哪個階級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導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這樣,才能夠進一步掌握這一階段或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階級本質,并進而把握其特點。例如,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以奴隸制經濟為基礎,其法律制度是奴隸制法。從戰國時期進入封建社會到1840年,封建社會延續了兩千多年,其間雖然經歷了若干個王朝,但其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只是隨著王朝的更替,其法制指導思想及法律形式、體例和內容不斷發生變化。如,就封建法典而言:戰國時期李悝作《法經》六篇;商秧在秦國變法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增損,制定了秦律;漢初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三篇,發展為《九章律》;同時,在漢初舊的"五刑"制度開始發生變化--墨、劓、刖等肉刑逐漸為笞刑、徒刑所取代;三國時期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體例上又作了調整,增加了九篇,且將具有"總則"性質的《具律》改為《刑名》并列于篇首,將《周禮》中的"八辟"改為"八議",正式列入律典;《晉律》則發展為二十篇,分《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并"準五服以制罪";《北齊律》則改律典體例為十二篇,合《刑名》、《法例》為《名例》,確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這些都為隋《開皇律》繼承,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律典唐律奠定了基礎;明清時期,唐律十二篇的體例改為七篇,即沿用"總則"性質的《名例》,并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為準將篇目分為六篇,其內容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但是無論怎樣發展、變化,就兩千年的封建法典的本質而言,都反映了地主階段的意志,都是作為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工具。只要掌握了這點,在分析每一階段、每一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時,就能抓住其階級本質,進一步理解其法律制度變化的原因和在當時所起的作用,并掌握其特點。另外,還要按照中國歷史發展的順序,牢記朝代名稱及其順序,并將每個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記住。這樣,在考試答題時就不容易搞錯朝代,以致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
3.以《中國法制史
自學考試大綱》為基礎,掌握每章的主要內容即考核知識點
以上兩點是從中國法制史縱向的角度,即從歷史發展階段和朝代更替這條主線來談如何掌握中國法制歷史發展的沿革的。以下則從中國法制史橫向的角度,即從橫向掌握每一章主要內容的立場來談談如何把握每一章的考核知識點。
在《中國法制史》教材中,有的是一個時期設一章,如第1、3、6、7、8章;有的是一個朝代設一章,如第2、4、5、9、10、11章,近代法部分更是如此。而每一章的結構,大致包括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概況、法律形式、法律內容、司法制度等幾個方面。法律內容又分為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這種劃分方法旨在使考生既可從橫斷面的角度一覽某一朝代或某一時期法律的全貌,從而串連相關各節,又可使考生進一步掌握、理解歷朝歷代從法制指導思想到司法制度,尤其是各個部門法的縱向的沿革和變化。在學習和復習時,要根據這幾部分內容,前后進行比較,看看到底發生了哪些變化,注意一下哪些內容容易出客觀性試題,哪些部分容易出主觀性試題。例如,在立法概況部分,要注意每個朝代曾頒布過哪幾部律典。以漢朝為例,其先后頒布過"約法三章"、《九章律》、《越宮律》、《朝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耐金律》等等,由于它們都未冠以朝代名稱或年號,因此不像《北魏律》、《北齊律》、《開皇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那樣,一看就知道是哪個朝代的律典。在過去的考試中,有些考生因為分辨不出這些未冠以朝代名稱或年號的律典是哪個朝代的,所以在答客觀性試題時容易答錯,在答主觀性試題時雖然能將內容答出來,但卻不太清楚是哪個朝代的。
為便于考生學習和復習,以下根據《中國法制史
自學考試大綱》和教材,將每一章的考核知識點歸納出來,供大家參考。
摘自《中國考試》
200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