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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經濟組織的法律調整
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章《企業法》闡述的是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規定。學習時要注意掌握:什么是企業;企業法的定義、調整對象和基本結構;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和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企業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為了防止混淆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法律規定,學習時可以采取對比的方法,找出它們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比如,企業都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除外)。但具體內容上則有重大區別。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例,其主體的一方必須是外商,設立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資本有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分,經營期限有專門規定,等等,所有這些都有別于其他所有制的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第三章第3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撰寫的,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對上述"條例"作了重大修改,考生可參考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編、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活頁文叢《經濟法概論(財經類)》教材補充修訂內容。此外,第三章?quot;私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近年來也都進行了修改,但尚未收入"活頁文叢",考生可以自己找來學習。
第四章《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理論,廣義上的公司種類很多,例如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等。而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國有獨資公司)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形式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精神。
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在于:公司是股權制企業,在責任制度上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規范的公司,能夠有效地實現出資者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加嚴格。公司的體制更有利于分權和制衡,能夠更有效地避免一人說了算的弊端。公司的資本制度實行三原則,更有利于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發行、轉讓、上市,等等,與非公司企業都不同。
需要說明:《公司法》業已修改,原第67條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沒有規定,現改為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監事會,并規定其職權。又根據當前大量出現的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和智力投資異軍突起的新情況,這次修改,在229條上加了一款:"屬于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公司發行新股、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部分 微觀經濟活動的法律調整
包括第五、六、七章。
第五章《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現已改為《合同法》,原教材的內容已過時,考生學習時可參考"活頁文叢"的教材補充修訂內容。新的《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它采納了市場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它規定了合同的訂立程序;格式合同條款,締約過失責任,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債權人的撤銷權和代位權等一大批新制度。對于保障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更好地與國際接軌,維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有重大意義。
第六章《工業產權法》,共3節。第1節"工業產權法概述",學習時應掌握兩個問題: (1)工業產權的概念及其"三性";(2)國際保護的"三原則"。第2、3節專利法和商標法,可以對比著學習,找出下列幾方面的相同點和不同點:(1)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內容;(2)我國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和條件;(3)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4)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原則、范圍和方法;(5)違反專利法或商標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房地產法》。這是本科段自考生的考試內容,專科段自考生不考這一章。這章原來是根據當時已發布的有關法規撰寫的,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原有法規作了重要補充,考生可參考"活頁文叢"的教材補充修訂內容來學習。
第四部分 宏觀經濟活動的法律調整
包括第八至十四章。
第八章《經濟競爭法》,其宗旨是保護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學習《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掌握:(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2)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3)違反該法的法律責任。學習《產品質量法》要掌握:(1)產品質量法的調整對象;(2)我國產品質量的標準;(3)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4)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掌握:(1)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2)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3)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并非不要計劃,只不過其計劃的性質與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同而已。學習"計劃法"要掌握:(1)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計劃法的調整對象、宗旨、原則等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根本不同; (2)計劃體系的分類和計劃機關的職能。學習"固定資產投資法"要掌握:(1)固定資產投資法的調整對象;(2)固定資產投資宏觀管理的內容、手段;(3)項目管理的全過程;(4)法律責任。
第十章《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不斷提高全國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證。學習這一章要掌握:(1)產權、國有資產產權的概念;(2)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和國有企業產權管理的關系;(3)企業兼并、出售時國有資產如何進行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對于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重大意義。
第十一章《稅法》。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維護國家政權的物質基礎,是調節各種經濟關系的杠桿。稅法則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學習這一章要掌握:(1)我國實行新稅制的主要特點和意義,新稅制的基本內容;(2)主要稅種的概念、性質、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及減免稅的法定條件;(3)建反稅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金融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有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主要是指計劃、財政和金融相互配合與相互制約的機制,以便對"市場失效"進行補充。可見,調整金融關系的金融法在經濟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學習這一章要掌握:(1)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及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基本內容; (2)各種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能等;(3)貨幣政策和貨幣管理制度,金銀和外匯管理制度,證券市場管理制度,保險和擔保制度等。關于外匯管理,國務院1997年1月14日頒布了《外匯管理條例》,對原有規定作了補充,它已經收入"活頁文叢",考生可以找來看看。
第十三章《環境保護法》。這是本科段考生的考試內容,專科段考生不考這章。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保護環境即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資源,破壞環境不僅會制約當前經濟的發展,還會給子孫后代留下難以估量的后患,所以環保十分重要。環保法就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的法律。學習這一章要掌握:(1)環保法的概念、原則及監管體制;(2)環保法的幾項基本制度;(3)違反環保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經濟監督法》。經濟監督法是一門綜合性的經濟法律,內容很廣泛。統計法要對統計資料進行統計監督,會計法要對會計核算關系進行會計監督,審計法則對會計活動實施再監督,三者密切結合就能有效保證經濟的有序發展。學習這一章主要應掌握:(1)統計監督、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的概念;(2)這三種監督的主體、職權、原則;(3)經濟監督的范圍和內容;(4)經濟監督的方式和程序;(5)法律責任。
第五部分 經濟仲栽和經濟司法
第十五章《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都是解決經濟爭議的重要手段。但是最近人民法院的內部機構設置和收案范圍有較大變動,因此該教材的經濟司法部分有些已經不適用,考生可著重學?quot;案件管轄"和"審判程序"兩部分。至于經濟仲裁則必須全面掌握,因為經濟爭議主要是通過仲裁加以解決的。
二、重點、難點解析
要求考生全面系統掌握本學科的知識,并不是說本學科沒有主次之分,也沒有難易之別,所有內容都應理解和掌握,相反,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目的和要求,在系統學習的基礎上,著重掌握重點和難點是完全必要的。因為掌握了重點和難點,更能夠理解本學科的精髓,反過來對本學科整個知識網絡的理解也會更深刻。
某一知識點是不是本法釣重點,衡量標準有兩個:(1)這個知識點在本法中的地位是否重要;(2)這個知識點與財經類考生實際工作的關系是否緊密。某一知識點是不是本法的難點,衡量標準也有兩個:(1)這個知識點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分析是否有一定難度;(2)雖然在法學理論上難度不很大,但對缺乏法學基礎理論的考生來說,是否還有一定難度。因此,重點和難點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在很多情況下,兩者是重合的。
至于本課程都有哪些重點和難點問題,因為不同考生的知識面不同,應當掌握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也會不同。所以在此只能聊舉一二。
第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有各種不同的表述,有些相當晦澀難懂。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不同于經濟關系:(1)經濟關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濟法律關系則是指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種具有經濟內涵的法律關系;(2)這種法律關系也就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未經法律、法規調整的經濟關系是不可能上升為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的;(3)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不經法律、法規調整的經濟關系,是不受國家保護的。所以說,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要進一步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內涵,還必須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任何經濟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當事人),他們是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客體,是指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又稱"標的")。例如,甲方(賣方)和乙方(買方)簽訂一份西瓜購銷合同,這樣便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即買賣雙方;內容即買方的權利是有權獲得貨物、義務是必須支付貨款,賣方的權利是有權獲得貨款、義務是必須交付貨物;客體是合同約定的西瓜和價款,也就是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涵。主體、內容和客體相互聯結,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三個要素缺少一個,就不成為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變更了一個就變成另一個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都有一個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過程。例如,依法簽訂購銷合同(如無特別要求),合同法律關系便產生了;依照合同先期覆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或者經雙方同意變更部分合同內容,合同法律關系便變更了;雙方合同義務均已覆行完畢,合同法律關系便消滅了。
第二,對《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理解。
(1)這里說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從法理上分析,應擴大解釋,"其他個人"應包括公司之外的法人和個人。因為以公司資產進行擔保,無論是對個人還是法人,如被擔保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都要承擔擔保責任,并不因為被擔保人是法人而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可見,以公司資產進行擔保,實際上是以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來冒風險,所以應在禁止之列。
(2)這里說的"擔保",是指保證、抵押、質押的總稱。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權以外的特定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一般采取移轉權利證書或辦理質押登記的方式進行。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 1996年6月,甲公司向某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100萬元,還貸期限為一年。銀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為其擔保,乙公司經理李某同意給予擔保,并與銀行簽訂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貸款期限屆滿后,經多次催促,甲公司仍無償還能力,銀行遂于1998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乙公司辯稱,按照《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規定,李某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擔保責任不應由乙公司承擔,而應由李某個人承擔。
法院認為,李某同意擔保,雖然是個人行為,但保證合同上蓋有乙公司印章,應認定保證人是乙公司,而不是李某個人,所以保證合同有效,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董事、經理違法提供擔保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行為,而是可撤銷的擔保行為,對此,乙公司本來是可以請求撤銷該擔保的,但是,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報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乙公司對李某違法以公司名義為他人進行擔保,在一年的訴訟時效內,沒有請求撤銷,因此應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對《合同法》第66條關于"同時履行"和67條關于"順序履行"的理解。
(1)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這體現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避免了一方已覆行而對方不履行所造成的風險。"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是指約定同時覆行的,如果一方沒有在這個時間交貨,相對方有權拒絕對方要求支付價款的請求。這在法理上稱為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里說的"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是指暇疵履行而言。暇疵履行有全部暇疵履行和部分暇疵履行之分。一方履行債務有暇疵,另一方可以對有暇疵的履行部分行使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即"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法律上設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所負義務而要求對方覆行義務則有悖于公平原則。
(2)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無論是"拒絕其履行要求"還是"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都是一種抗辯權,這種權利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比較,是一種"先履行抗辯權",或稱為"不安抗辯權"。行使這種權利,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才可以中止履行。法律上設定先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也可以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為了防止濫用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中止履行:①經營情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也就是說,對方根本違約,而且有確切證據,你才能行使抗辯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對《專利法》第59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理解。
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根據是權利要求書。但是,由于權利要求書較為簡明扼要,它只表明一些權項,單憑這些簡單的文字常常不能確切地理解其含義,因此,發生專利訴訟時,往往還需要借助說明書和附圖,用以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權利要求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既是發明和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概括,也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范圍。因此,對于那些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所列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技術進行實施的行為,就構成了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有權依法追究其責任。但是,如果只是利用獨立權利要求或從屬權利要求中所列舉的部分技術特征,就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 某甲有一件取得專利權的方法發明,在其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ABCD 4個必要的技術特征。后來某甲發現有兩家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其技術特征與其受法律保護的獨立權利要求相同,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控告這兩家公司侵權,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這兩家公司均矢口否認有侵權行為,并認為如指控他們饅權,必須提出證據。
法院認為,按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種。由于專利方法的使用包含在一定的生產過程中,而這過程的細節是原告人難于知曉的,如果要求原告人舉證,將是困難的和不公允的。所以屬于方法發明的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即要求被告提供沒有使用某甲專利方法的證據,這是符合情理的。假如被告人拿不出這樣的證據,人民法院則推定被告為侵權人。
兩被告按人民法院要求進行了舉證,但專家對其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鑒定的結果,否定了兩被告所作的舉證,確認其中一家公司的產品,含有某甲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4個技術特征,但又另外增加了一個技術特征。另一家公司的產品,則只含有某甲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4個技術特征中的3個。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家公司的產品雖然有一個自己的技術特征,但其他技術特征與某甲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4個技術特征相同,應確認為侵權無疑。第二家公司的產品,雖然有3個技術特征與某甲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但還不是4個全部相同,所以不應確認為侵權。
摘自《中國考試》
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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