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務(單)
6.中國人民銀行在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 [4個禁止] (多·簡)
禁止向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禁止對政府財政透支
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
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節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1.監管的目的 (多·簡)
金融安全的目的、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
2.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①分業監管:禁止經營經營證券業和信托業,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式也禁止經營銀行業務(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②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的監管: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拆出的資金只限于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了備付金和還清了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后的閑置資金;(多)
拆入的資金只限于使用在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或用來解決臨時性資金的需要。(多)
第五節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會計制度
1.中國人民銀行的盈余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減去該年度的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如果中國人民銀行出現虧損,則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2.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3.中國人民銀行編制報表和年報的程序(單)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綜合題:看一下《中國人民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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