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簡述寄售與一般賣斷方式的區別(18)
寄售是指委托人(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銷售,在貨物出售后,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寄售協議與買賣合同有別,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是買賣關系,但寄售協議中的雙方當事人卻不是賣斷或買斷的買賣關系,而是委托和受托的關系。
寄售協議屬于信托合同性質。寄售業務代銷人介于委托人與實際買方之間。
85、簡述寄售的特點(18)
①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后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②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能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售出之前仍屬寄售人。
③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④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后,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貨的方法,先行銷售,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由代銷人尋找買方出售。
86、試論寄售方式優缺點 (18)
優點:
①寄售貨物出售前,寄售人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因此,盡管貨物已經運往寄售地,但對貨物的銷售處理和價格確定等大權,仍操縱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隨行就市。
②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貨物與買主直接見面,有利于促進成交。
③代銷人不負擔風險與費用,一般由寄售人墊資,代銷人不占用資金,可以調動其經營的積極性。
缺點:
①出口方承擔的風險較大,費用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資金負擔,不利于其資金周轉。
②寄售貨物的貨款回收較為緩慢,一旦代銷人不守協議時,可能遭到貨、款兩空的危險。
87、試述補償貿易特征及作用 (18)
特征:
①信貸是進行補償貿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條件。
②設備供應方必須同時承諾回購設備進口方的產品或勞務,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必備條件。
作用:
①對設備進口方的作用
A、補償貿易是一種較好的利用外資的形式。
B、通過補償貿易,可以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發展和提高本國的生產能力,加快企業的技術改造,使產品不斷更新及多樣化,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C、通過對方回購,還可在擴大出口的同時,得到一個較穩定的銷售市場和銷售渠道。
②對設備供應方的作用
進行補償貿易,有利于突破進口方支付能力不足,擴大出口,在當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條件下,通過承諾回購義務加強自己的競爭地位,爭取貿易伙伴,或者在回購中取得較穩定的原材料來源,或從轉售產品中獲得利潤等方面,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88、簡述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作用 (18)
對于承接方的作用:
①克服本國生產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
②開發勞動力資源,增加就業機會,并繁榮地方經濟。
③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對于委托方的作用:
①降低產品的成本,可以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②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國的產業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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