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國際貿易活動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簽訂。對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 在大陸法系,合同是指平等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組允諾,違反此一允諾時,法律給予救濟;或其對允諾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視為一項義務。
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糾紛的解決都離不開對各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了解。各國合同法的編制體例怎樣?
大陸法系國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的。它們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債務法典中,或者是單行統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法的原則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法),當然現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國的合同法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的。
國際貨物貿易中, 調整其關系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1. 1964年的兩個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公約》。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或銷售)合同公約》的宗旨及其適用范圍:
宗旨: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為目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fā)展國際貿易,促進各國的友好關系。
適用于:
1. 締約國中營業(yè)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
2. 由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
3. 貨物買賣。所謂貨物,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定,通常指有形動產(不包括無形物)包括尚待生產制造的貨物。公約用排除法列舉了不適用于公約的貨物買賣:
A.股票、債券、票據、貨幣、其他投資證券的交易;
B.船舶、飛機、汽墊船的買賣;
C.電力的買賣;
D.賣方的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
E.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F.由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
G.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 就買賣合同而言,公約僅適用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
C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凡公約未適用的問題,可依雙方業(yè)已同意的慣例或依合同適用的國內法予以解決。
國際貿易慣例的含義及其構成應具備的條件:
這種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有確定內容的一些規(guī)則。構成慣例應具備下述條件:
1. 某一規(guī)則在國際上被反復使用過,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質。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qū),一個港口或某一時用于合同的規(guī)則,不能作為慣例。
2. 該規(guī)則應具有確定的內容,可用以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行為規(guī)則的性質。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 國際商會在1935年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 國際法協會于1932制定的《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
3. 美國商會等1941年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怎樣?如何適用?
1. 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國際公約,它們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 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 當合同既不適用某個國內法,也不適用國際公約時,才考慮合同的性質應適用的慣例。
FOB、CIF、CFR是三種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它們的關系怎樣?
這三種傳統的常用貿易術語既有共同點也有區(qū)別:
1. 共同點:
a) 適用的運輸方式相同(只適用海運與內河運輸);
b) 交貨地點相同(均在指定裝運港,都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裝運港的船上);
c) 交貨方式相同(貨交承運人);
相關推薦:2010年 自考醫(yī)學類選考科心理學(一)資料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