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貨越船舷后,由買方承擔風險);
e) 辦理進出口清關和過境運輸海關手續的責任與費用負擔相同(出口清關均由賣方自負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和過境運輸海關手續均由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辦理)。
2. 區別:
a) 辦理貨物運輸和保險方面的責任與費用負擔不同;
b) 費用負擔的關鍵點不同。
與FOB、CIF、CFR對應的三種通用的術語FCA、CPT、CIP有何關系?
1. 共同點是:
a) 交貨方式相同;
b) 辦理進出口清關和過境運輸海關手續的責任與費用負擔相同;
c) 相互對應和貿易術語的基本原則相同。
2. 區別是:
a)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前者只適用于海運與內河運輸,后者適用各種運輸方式);
b) 風險轉移的時間不同(前者貨越船舷,后者貨交承運人);
c) 單證種類不同(前者所產生的運輸或保險單證只包括海運和內河運輸方面的單證,后者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方面的單證);
d) 承運人簽發運輸單證和時間不同(前者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的海運或內河運輸單證,后者要求承運人在接管貨物時即簽發運輸單證)。
何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有何特征?
1.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2. 應滿足以下條件:
A. 當事人具備法定行為能力;
B.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C. 合同內容合法;
D. 具備法定形式。
3. 其特征:
a) 具有國際性(或稱涉外因素);所謂國際性,可以有很多標準,如:A以當事人營業地為標準;B以當事人國籍為標準;C以行為發生地為標準;D以貨物跨越國境為標準等。
b) 其客體是跨越國境流通的貨物;
c) 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風險大;
d) 適用法律多樣。
營業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從事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臨時性的或為某一特定交易進行談判或洽談的地點,如辦事處。
訂立合同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1. 關于合同形式的問題,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貨物買賣合同均采取不要式原則。
2. 不要式原則意指合同無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續訂立。即使用書面形式要求,也是以書面作為合同存在的證據,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形式主要有三種即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為方式)。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中,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個人、法人、國際組織和國家。
據1994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不是所有的中國法人和經濟組織都有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能力。只有經過國家有關機關的批準,授予其外貿經營權的特定企業法人或組織才能從事外貿活動,才能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凡未經法律授予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組織一律不能從事外貿活動,其出口或從外國進口所需物品均應通過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組織代理。
此外,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合同當事人還有特殊要求。根據公約規定,適用公約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必須分處不同國家。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公約的成員國領土上。
2. 在上述情況下,由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兩上非締約國當事人之間或一方是非締約國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適用公約的規定。
要約的定義與條件:
定義:又稱發價、發盤(發實盤),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條件:
1. 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確即要約必需寫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或確定貨物數量、價格的方法。肯定即要約必需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應承受其約束的意思,也就是說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 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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