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國際貿易單據
海運提單的性質與作用是什么?
1. 它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2. 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海運提單的種類有哪些:詳細內容請見P379-P382
1. 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2. 按收貨人的抬頭方式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3. 按提單上有無對貨物外表狀況的不良批注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4. 按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
5. 按船舶運營方式分為班輪提單和租船合約提單。
6. 集裝箱提單。
7. 運輸代理行提單。
多式聯運單據:是在國際多式聯運即國際間以集裝箱為基礎經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組成的連貫運輸,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所簽發的對全程運輸負責的提單。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合同,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還可作為承運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單據,但這不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憑以提貨。
發票因不同的需要可分為不同種類,如海關發票、形式發票、領事發票、銀行發票、聯合發票、廠商發票、商業發票。
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但主要內容基本相同,如下:
1. 出口商名稱、地址,要與信用證中受益人名稱和地址完全一致,這是UCP500的要求,尤其注意受益人地址不要忽略。
2. 收貨人或抬頭人(To:M/S),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填寫來證的開證申請人的名稱與地址。
3. 發票號碼(Invoice No.)由各公司統一編號。
4. 合同號(S/C NO.)。
5. 信用證號碼(L/C No.)。
6. 制單日期(date),應早于提單與匯票日期,除信用證另有規定,發票日期可早于信用證開證日期。
7. 裝運地(from)。
8. 目的地和使用的運輸方式(To…Per/By)。
9. 嘜頭及件數(marks and numbers)。
10. 數量和貨物描述(quantities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11. 單價、總值(Unit Price and Total Amount)。
12. 出口商名稱及法人簽章。
13. 加注“ORIGINAL”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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