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險公司的變更的主要是由
1、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
2、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
3、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
4、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的調整
5、保險公司的合并
6、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資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
8、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此外,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的,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
七、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而終止
2、保險公司因違法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3、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
保險公司的終止應注意的問題:
1、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八、保險公司的破產與清償
保險公司的破產,首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后,應由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算: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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