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說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將服務貿易定義為:
(1)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貿易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后者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這種類型的服務提供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二是服務的提供者必須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具有長期性。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三、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相比,主要體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國際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
第二,國際服務貿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復雜性;
第三,貿易過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
第四,對服務貿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關稅的方法進行,但卻可以通過國內法規和眾多其他行政機構進行。
第二節 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
一、GATS的法律體系
GATS的法律體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和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分所構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個部分共29個條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協定的適用范圍和服務貿易的定義;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和紀律;
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及機密信息的披露、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經濟一體化及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定、國內法規、承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商業慣例、緊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轉移、保障國際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購、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補貼等內容。這些內容構成協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體承諾;
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承諾。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體承諾的談判、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減讓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
主要規定了磋商、爭端解決和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最后條款。
規定了成員方可拒絕給予協定項下利益的若干情況,對協議中的關鍵詞語下了定義,指出附件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協定的組成部分。包括: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
(三)成員方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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