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律師工作管理
★律師協會的性質: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律師協會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團體法人,它的自律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律師協會是律師的組織,律師協會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但它不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
其二,律師協會的領導機構由律師選舉產生,向全體律師負責,而不是由主管部門任命,向主管機關負責;
其三,律師協會的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對全體律師具有約束力;
其四,律師協會必須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對違紀的律師給予處分。
★律師協會的職責
1、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2、監督會員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
3、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4、組織實習人員職前培訓和實習,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5、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對違法違規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懲戒;
6、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對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7、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8、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協會的關系
律師、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凡是執業律師,就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也是當地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的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舉行一次。
2、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國律師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律師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3、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律師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業委員會是律師協會進行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的專門機構。
★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對律師的管理職責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都設有專門機構對律師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司法部設律師公證工作指導管理司;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設律師管理處;
3、地、市司法局(處)和縣、區司法局設律師管理科。
4、這就從組織上保證了對律師管理的順利進行。
★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管理
1、授予律師資格。
2、核發律師執業證書。
3、評審律師專業職稱。
4、負責律師執業證的注冊工作。
5、制訂律師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6、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罰。
7、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
★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機構的管理
我國的律師機構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二是經司法部批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我國設立的辦事處。
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主要有:
1、核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有權核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部門是省級司法行政部門。
2、審批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解散。
律師事務所變更和解散時,應當報原批準設立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批。
3、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機構及其代表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外國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駐華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4、對律師機構進行規范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與律師協會的關系
在我國,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部門的關系是:律師協會應當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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