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際政治格局
國際政治格局是在一定時期內在世界主要矛盾的主導作用下,在世界范圍內形成的基本政治力量對比狀況和總體態勢。
國際政治格局的基本含義:
(一)一定時期內的世界主要矛盾是國際政治格局形成和發展的基礎與根本動力。
(二)國際政治格局是以在世界范圍內形成的基本政治力量為主干的。其具備的四個特點:
1.它們在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政治活動中具有強大的主導力,是國際政治的基本力量。
2.它們是特定時期世界主要矛盾關系的承擔者。
3.它們是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構成,也是國際政治行為主體的集合體(聯盟、同盟)構成的。
4.國際政治基本力量是以經濟力為基礎的,與綜合國力相類似。
(三)國際政治格局是國際政治基本力量的結合式樣和結構狀態。
世界性國際政治格局是在現代國際政治關系形成與發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社會主義國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為一方與帝國主義國家為另一方的對立和斗爭,是國際政治的主要矛盾。戰爭與革命成為時代的主題。
戰后國際政治基本力量是社會主義國家力量和資本主義國家力量。以非戰爭性對抗和對立為核心內容的“冷戰”是兩大國際政治基本力量基本聯系的結構、樣式。
廣大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主張和平的要求逐步成為國際政治的主要內容。
東西南北問題。東西是美蘇問題是戰爭問題。南北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問題本質是發展問題。
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時代的主題。
第四節 國際政治基本準則
國際政治基本準則:是一切國際政治行為主體在國際活動中都應普遍遵循的行為規范,體現為國際政治活動的一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原則、規則、規章。基本準則具有如下四個特點:
1.普遍性。2.共識性。3.應然性。4.約束性。
當代國際政治基本準則的基本內容:
1.各國主權平等原則。
2.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4.互不侵犯原則。
5.和平共處原則。
國際法:是在國家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規定國家等國際法主體的國際活動和行為,調整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約束力的行為和活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
國際法的基本構成:1.平時法。2.戰爭法。3.中立法。
國際法的基本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2.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3.執行主要領先相關國家的自愿、自動和自覺。
國際法的作用:
1.國際法是保障國際關系有序存在和發展的法律條件。
2.國際法是確定國家等國際法主體政治權利和義務的法定依據。
3.國際法為裁定和政治解決國際沖突和糾紛提供法律標準和原則基礎。
4.國際為非常狀態下的國際關系提供基本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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