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
第一節 概說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概念
1、技術貿易中的“技術”,是指制造某種產品、實施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不論其是否體現為一項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或者植物新品種,也不論其是否反映在技術情報或技能技巧中,或是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建立、維持一個工廠或管理一個工商企業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中。(這是目前國際上公認的定義)
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是適于工業制造或者生產經營的實用技術。其特點:
A、該技術屬于適于工業或者商業生產經營領域,具有實用性,是技術思想或理論與具體的解釋方案的統一。無論以什么樣的形態出現,都是一種構思的成果,而非抽象的思維。
B、技術不同于技術產品,具有無體性。
C、技術是系統的知識,具有系統性。
技術可以分為共有技術和專有技術兩類。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通常限指專有技術。具有商品屬性的“私有”技術一般可以分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的專有技術。
根據2001年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活動中以權益表現的“技術”主要限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
2、技術轉讓與技術貿易
“轉讓”即讓與,法律含義是將自己的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所有人將自己的技術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根據是否有償,分為有償轉讓(具有商業性,又稱技術貿易)和無償轉讓(不具有商業性,一般是政府間以技術援助方式進行的免費的技術轉讓)
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貿易一般為狹義的概念,即限指具有商業性的技術轉讓。從廣義上說,技術轉讓包括轉讓技術所有權和技術使用權。但通常國際技術轉讓僅是指供方就某項技術向受方發出使用許可證而進行的活動。
根據《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技術轉讓”的定義是:旨在產品生產、工藝適用或服務提供而進行的系統知識的轉讓,這不是延伸至僅僅是貨物銷售或出租的交易。該定義范圍內的技術轉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就技術轉讓達成的加以安排。
《草案》關于技術轉讓的內容包括:
(1)各種形式的工業產權的轉讓、出售和使用許可,但是不包括單純的商標、服務標記和商號名稱的轉讓和使用許可;
(2)以可行性研究、計劃、圖表、模型、說明、手冊、公式、基本或者詳細的工程設計、培訓方案和設備、技術咨詢和管理人員服務以及人員培訓等方式,提供專有技術和技術知識;
(3)提供工廠和設備的安裝、操作和運用以及交鑰匙項目所需的技術知識;
(4)對于將要或已經購買、租賃或依其他方式獲得的機器、設備、中間產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裝和使用所需的技術知識;
(5)提供工業和技術合作安排的技術內容。
可見,技術貿易是某些知識的有償轉移與傳授,內容廣泛,包括制造技術、工藝規程、咨詢、服務與管理經驗等。
在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使用“技術進出口”概念,以技術進出口為目的的交易行為包括 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3、國際技術貿易!秶H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談判中,談判各方對于“國際技術轉讓”的外延定義也未達成共識。但是,目前人們一般認為,國際技術貿易必須是跨越國境的技術貿易。這是國際商一致的看法,也是較切合實際的。根據《草案》的規定,“國際技術轉讓”是指技術供方與技術需方之間跨越不同國境的技術交易,或者居住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技術轉讓。
從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看,我國立法也是以技術貿易是否跨越國境作為衡量是否屬于國際技術貿易的標準,而轉讓技術的方式包括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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