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
(1)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體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這些技術知識和經驗往往是體現在紙介質上或記載在文件上,不具有一定的物體形態,它是不占據空間的無體財產。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是貨物,人們可以感覺到這些物質實體的存在,它具有一定形狀和體積,占有一定空間,所以是有體的商品。
(2)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沒有形體、不占據空間的技術知識,一方面,技術知識的權利人難以采用與有體物一樣的方式去管領和控制其所有的技術知識以及因之產生的利益,其權利是凝聚于技術實施許可的“控制權”或“許可權”,權利人行使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但并不因許可證貿易這種形式上的轉讓而影響其對該項技術知識的所有狀態;另一方面,技術知識的使用不會給技術本身帶來自然損耗,因而一項技術可以為多數人同時使用,除技術許可合同另有約定外,權利人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或不同方式或在相同或不同區域實施該項技術。所以,除非雙方約定一次性買斷或賣斷,技術受讓方一般只是在約定范圍內分享技術知識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于技術轉讓方。技術受讓方不能擅自將該項技術知識再轉讓或贈送給任何第三方。
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是有形的商品,一旦發生所有權轉讓,該商品即脫離原所有權人的占有和管領。賣方出售某商品即完全喪失該商品的所有權,買方對購進的商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3)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復雜。它不僅涉及技術項目的選定,技術先進性、適用性的分析,接受的技術和受讓方原有生產技術的關系以及對受讓技術的消化、吸收和改進等技術方面的問題,而且涉及貿易政策、貿易條件、支付方式等貿易方面的問題。同時洽談交易時間長,履行合同過程也長;對接受的技術的消化、吸收和改進需要相當長的過程。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每筆交易經歷的時間比較短,一般只有幾個月,交易過程也比較簡單。
(4)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有所區別。國際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外,同時必須遵守工業產權法、技術轉讓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而國際貨物貿易主要適用民法、合同法、買賣法或對外貿易法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國際技術貿易是以技術為貿易對象的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從廣義上說是技術知識和經驗,從狹義上說主要是指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計算機軟件。一些非專利且已公開的普通技術作為系統技術的一個組成部分,往往也會成為國際技術貿易標的的一個組成部分。
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通常表現為制造某種產品、實施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所使用的標記的使用,因而實踐中,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內容也可能包括商標的許可。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
(1)專利技術。《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請日起的20年,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至少為10年。我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2)技術秘密。首先要澄清商業秘密的內涵和外延。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構成條件:A、不為公眾所知悉;B、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C、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從外延看,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限于在工業領域內,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和經營秘密。
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是具有保密性的實用技術。技術秘密成為專利技術以外大量存在的國際技術貿易標的。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確認,技術秘密轉讓屬于技術進出口行為。在國際技術貿易實中,主要是通過雙方協定中的保密條款來實現對技術秘密的保護的。
(3)know-how.是指信息、實踐經驗、技巧、獲得某些實踐結果的技能、在工業或者技術領域的特殊才能。Know-how被認為是綜合性的財產利益,可以進行交易。是在長期實踐中形成和積累的,具有可實施性的,尚未為同行普遍掌握的,并可轉讓且未取得專利權保護的專門技術知識和經驗。Know-how并不完全具有保密性,也未采取嚴密的保密措施以維持其占有狀態。有些know-how可以達到技術秘密的保護標準而主張適用技術秘密保護措施。
(4)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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