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異同:相同點:①目的都是側重于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時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④都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區別在于:①法定許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卻無主體范圍的限制;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后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則不必支付報酬;③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卻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
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侵犯著作權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三個要件:①要有侵犯的事實;②行為具有違法性;③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屬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況中的“對他人作品適當引用”的具體含義:①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③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專利:是指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其特征為:①是一項特殊的發明創造,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②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③作為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確定,在未經批準以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都不得成為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權: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專利法主要調整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①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歸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②因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③因發明創造專利的實施、**或許可實施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④因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專利制度的內容: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審查,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同時將該項發明創造的內容予以公開。 專利制度的特征:法律保護、科學審查、公開通報、國際交流。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二)著作權作品的類別:
著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范圍。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故事、戲劇、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
具有集體性、區域性、延續性的特點。
《伯爾尼公約》授權各成員國通過立法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我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逐步確立發展的。
相關熱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