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
公文的特定的效用是指公文的現實效用,是由公文制發機關的法定地位所規定的。
公文有規范的體式
公文有規范的體式,這是公文同圖書、情報資料、通訊報道以及一般文章作品又一顯著的特點。由于公文是黨和國家用來領導和管理國家的一個工具,它是機關的喉舌,代表的是機關的權威,所以制發公文是一件非常嚴肅的、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工作。為了維護公文的法定性、權威性與嚴肅性,并便于進行公文處理,以便公文的法定效力更好的發揮,所以對公文的體式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比如:我們黨和國家制定了關于公文格式、公文處理的辦法和公文處理的條例等方面的規定,就是對公文的體式做了統一的要求。要求:凡是制定公文的,都應該按照這樣一種格式來進行,如果不按照這種格式,就會對公文的權威性有所損害,所以公文要有一個規范的體式。
公文有規定的處理程序
公文的制發和處理都必須經過一個規定的處理程序。如:公文的制發要經過起草、擬稿、審核(核稿)、簽發的程序。而收文也有一個固定的程序:首先要收文登記(什么時間收到一個什么文件,名稱是什么,什么機關發來的),然后要分辦(把它分類,交給哪些部門去承辦)、批辦(領導批示)、承辦(具體的工作部門來辦理這件事情)、催辦(如果沒有辦的話,要提醒它按照規定的時限把事情處理完畢)。因為公文有權威性、有法定效力,所以它有一個規定的處理的程序,在擬發公文的時候,在收到、處理公文的時候都有規定,不是隨心所欲的。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