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7年自學考試《經濟法》復習資料匯總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按票面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其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本身包含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依據票據法所賦予的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于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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