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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法
一、企業的概念:企業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財產歸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法律上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對經營管理財產享有經營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轉機條例》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責任。
具體有:
(1)分配責任制度。企業分配的原則是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必須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企業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必須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2)工資儲備基金制度。企業每年應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數額,建立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3)財務管理責任制度。
(4)經營性虧損處理制度。對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的,有關人員負相應的責任。對政策性虧損企業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5)獎勵制度。《轉機條例》規定,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實現財產增值,以及虧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門對廠長、廠級領導干部給予相應獎勵。
企業內部領導體制(這部分是命題的重點,歷年重復率很高):
廠長(經理)負責制。
(1)廠長的地位及其條件。
廠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指揮工作中處于中心地位,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2)廠長的產生和去職。
產生方式有主管機關委任或者聘任、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推薦,基本原則是上下結合,以上為主。
廠長的去職情況有:任期屆滿離任、辭職經批準離任、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罷免、主管機關決定免職、因能力不勝任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由主管機關免職、調動。
(3)廠長的職權有
經營管理決策權;生產指揮權;行政領導干部任免權;職工獎勵權;企業人財物的保護權,包括拒絕攤派權。
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機構,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民主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職工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決,無決定權);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這是唯一的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推薦、選舉權和集體合同簽訂權。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合營企業合同是最關鍵的文件。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應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合營企業章程則須以合營企業合同為基礎制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授權資本制)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注冊資本和借入資本構成。在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對上限則無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系。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真題舉例:
我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協商簽訂了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在合同中規定:雙方投資總額為2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700萬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資美方以技術出資,中方以廠房、土地使用權出資,作價500萬美元。同時,合同還規定雙方如果發生爭議,可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可仲裁,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仲裁地點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爭議解決可以適用的實體法是中國法律:也可在美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適用美國法律。合同簽訂后,申報到審批機關進行審批。
問:(1)該合同中企業資本構成是否妥當?為什么?
(2)該合同中仲裁協議是否妥當?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根據198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2000萬美元,而注冊資本為700萬美元,顯然不妥,注冊資本至少應占800萬美元。(4分)
(2)仲裁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該合資企業是中國法人,其爭議解決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是中國法律。(4分)
另外,仲裁機構只能選定一個,既然選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不能再規定到美國仲裁機構仲裁。(2分)
四、 企業破產法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減免或延還債務的和解協議,經法院審理,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債權依法公平受償,其余無力償還的則予以免除。
破產的提出和受理:《破產法》規定了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1)公用事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和解和整頓
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和解協議的成立,需經過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的債權人通過。
整頓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其整頓,宣告其破產:(1)不執行和解協議的;(2)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3)嚴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破產財產是指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依法可供債權人進行清償分配的該企業的財產。破產財產構成:
(1)宣告企業破產時該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如承包經營權、資源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不屬于破產財產范圍的:
(1)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
(2)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
此外,企業成員的個人財產以及國家專有的財產,也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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