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種類和不同道的職責:道主要有二種:一是布政司系統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統的分巡道。它們分別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機關,其職責偏重于監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參政、參議主管所轄之道之民政。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屬府、縣行政事務,是省府間的行政區。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區巡察,是省內小監察區。另還有一些專職道,專門負責全省或省內某一區域的某些具體業務。
道的轄區的不定性和道員品秩的差異性:道的轄區大小極不規律,或以一全境為轄區,或以省內某一區域為轄區,有相互重疊的,也有相互交叉的,還有毫不相關的,總之道的設置依需要而定,無有定制,同一區域不同種類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擾。道 的長官稱道員,為布、按二司差遣職。明代道員無專銜,仍兼帶布政司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故雖為道員,品秩卻不同。
鄉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鄉挑選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老人”。協助地方官吏統治廣大鄉村,負責教化鄉民的訴訟事務。只有重大案件才訴諸官府。每鄉均設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決一般民、刑事糾紛。
里甲制度:明代在鄉村實行里甲制度。以110戶為一里,每里設里長十人,輪流為首,十年一輪,剩下100戶分為十甲,各設甲首一人。里長的主要職責是督促生產、征收錢糧,攤派徭役。里長和“老人”在鄉間處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層級:1、省;2、道;3、府、州、縣。4、鄉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監察機構的二大系統和三類官吏:兩大系統:1、都察院;2、六科;三類官吏(都御史、監察御史和給事中)。
地方監察的三種形式:1、是督撫對地方的監察;二是各自監察御史對所屬地區的監察;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對所屬區域的監察。
內閣首輔的主要權力:1、票擬權;2、參與決策;
司禮監:是宮中的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掌印太監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若干名。它以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權而成為的代言人。并且司禮監宦官參加內閣議事,享有決策權,其實權超過內閣,已成為中書決策機構的一部分。
內閣和六科的封駁權:內閣除有票擬權,還有封駁權,即如認為皇帝詔書因不合時宜而不便下達時,可將詔書封還加以駁正。六科也有封駁權,內廷擬旨交六科,六科認為不合理者,六科給事中可加以駁正繳回,稱為科參。
皇帝在票擬批紅決策系統中的作用:內閣票擬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決,即用紅筆在奏折上批答,稱為批紅,對票擬不同意時,皇帝可加以改動或發還內閣令其重擬,稱為改票。后來,宦官弄權,司禮監秉筆太監取代皇帝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的最貼近的助手。
明代監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科舉考試的程序:考試依四書五經的命題,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實行院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制度。
掣簽法:即在若干竹簽上預先寫好所選機關或地區名稱及待選官員的姓名,然后當堂隨手掣取,如同抓鬮。這種方式貌似公允,其實仍由吏部暗中操縱。
回避制度:明代實行回避制度,分為:1、地區回避,指行政官員不能在家鄉所在地做官;2、親屬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應由其中官職較低者回避。
考滿和考察的結果對官員的升遷的影響:考滿是針對每一個任職到一定期限的官員進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資歷和政績,辦法是三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分為上中下三等,以此決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針對全體在職官員而言的,由朝廷定時舉行。除考察政績外,還要對不稱職的進行處理。分為八級: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對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親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決,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準。對地方官的考察稱為外察,實行大計制度,即地方政府層層上報,最后由吏部審核,每三年一次進行總的檢查,主要途徑是:1、朝覲考察;2、巡視考察;
明代官員升遷的最主要因素:明代官員升遷主要通過考滿實現的,也就是說資歷是官員得到升遷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退休:60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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