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清
內三院的組成:內國史院負責撰擬詔令、編纂史書;內秘書院:負責掌管起草敕諭和收錄各政府機構的奏疏;內弘文館:負責講經注史、頒布制度。內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內三院事務。
軍機處:軍機處的設置主要是為了當時用兵西北的軍事需要,以期達到辦事密速的效果。后來事權逐漸擴大,發展成為總攬軍政大權的中樞機構。軍機大臣秉承皇帝旨意辦事,取代了議政王的大臣會議的權力,政務的裁決、官吏的任免、用兵的方略悉由軍機處掌握,其實權遠遠超出內閣之上,成為國家中樞機構中的核心機構。軍機處工作內容有:1、參與官員奏折的處理和皇帝諭旨的撰擬;2、其次,撰擬皇帝諭旨;3、充當皇帝的決策顧問;4、廣泛的人事決策權。軍機處地位顯赫,但沒有絲毫的獨立性,只是皇帝的附庸,只是皇帝的御用秘書機構。
清代中樞機構的演變:清代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承襲了明代的中央行政體制的形式和內容。同時也糅合了本民族的傳統:1、議政王大臣會議;2、同文館;3、內三院;4、內閣;5、南書房行走;6、軍機處。
六部、理藩院、大理寺的設置:是清代負責分管各項政務的執行的重要職能部門。六部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漢承政若干人,參政若干人。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族、藏族事務而新設的中央機構,設尚書為長,侍郎為副,下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個清吏司。其地位在六部中的工部下,理藩院還兼管部分外交事務。大理寺: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設大理寺卿滿、漢各一人,少卿滿、漢各一人。
清代六部地位職權的下降:清代督撫直接聽命于皇帝,六部無權向督撫直接下達發布命令,各部滿漢尚書左右侍郎均可單獨上書皇帝,這加劇了機構的內耗,大大地削弱了六部的功能和效率,使六部已降為一般的辦事機構。
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的設置及其地位:太常寺:主管祭祀事務。光祿寺:掌祭品、膳食和酒宴事宜;鴻臚寺:掌朝會禮儀之贊導。太仆寺:掌馬政。卿寺的權力逐漸減小,成為形同虛設的冗余機構。
宗人府的地位: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其長官為宗人令,由親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屬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從滿族貴族中遴選。宗人府排在政府機關的首位,高居內閣、六部之上,其具體職責是掌管皇族屬籍、纂修“玉牒”、議敘或議處皇族官員、審理皇族內部的訴訟案件。
內務府設置的重大意義:是掌管宮廷事務。職權廣泛,凡皇帝及其家族的衣食住行均由其掌管。機構龐大,屬官眾多,其設置意義是使宦官處于嚴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樣形成自己的權力系統,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歷史在清朝重演。
保甲體制:保甲是清朝的基層組織。非正式的國家機構。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級統屬體制,以10戶為一牌,10牌為一甲,10甲為一保。牌設牌頭,甲設甲長,保設保正,定居人口均設門牌和保甲冊,保甲制以人為主,目的是為了弄清人口的流動情況。保甲制度的功能:這一制度在雍正年間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強化,為維護地方基層的封建秩序,保證政府政令在基層得到貫徹執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盟旗:是清政府在蒙古族聚居區實行的一種制度,旗是行政單位,若干旗組成盟,設正盟長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級行政單位,而是旗上的監察機構。盟長主要監察旗主扎薩克,召集各旗會盟,然后將會盟之事報理藩院。盟旗長官均由蒙古王公擔任,職務世襲。
督撫之間的制約關系:清朝,總督、巡撫同為地方長官,巡撫雖在官階上、職權上都不如總督,而且一定程度上聽命于總督并受其節制,但巡撫不是總督的屬官,總督和巡撫單獨處理政務,彼此處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撫同區域的省區,極易發生齟齬。總督、巡撫這種既不完全統屬又相互牽制和監督的制約關系正符合專制皇權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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