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京臨時政府
南京臨時政府的建制原則:是依據“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總統制政府。
南京臨時政府的性質:是一個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革命政府,它是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按照西方民主共和國的模式改革中國社會的一次嘗試。
臨時大總統的地位:是南京臨時政府的核心,地位十分顯要。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長。臨時大總統的職權:1、軍權;2、和戰權;3、創制權;4、任免權;5、復議權;6、設置法院權。
臨時大總統的辦事機構:分兩類:1、為總統府秘書處,直接承辦總統府事務,人分總務、文牘、軍事、財政、民政、英文、電報等七科;2、為專門性機構,如法制局、印鑄局、銓敘局、公報局、參謀本部等,協助總統辦理專門事務。
中央各部的職權:1、陸軍部:管理陸軍軍事教育、衛生、警察、司法、編制、監督所管轄官兵;2、海軍部:管理海軍的一切事務,監督所管轄官兵;3、內務部: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及其他公益事業;4、外交部:管理對外涉及外人、外僑事宜,保護在外商業,監督外交官及領事;5、司法部:管理民事、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一切司法事務監督法官;6、財政部: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教育部:管理教育、藝學、歷象事務,監督各官署學校,統轄學士教員;7、實業部:管理農、工、商、礦、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8、交通部: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及運輸、造船事務,統轄船員。
南京臨時政府行政體制的特點:1、機構的設置比較合理和集中;2、實行總統垂直管理領導制;3、行政各部建制的順序適應了當時形勢的要求。但是,由于受當時歷史的限制,南京臨時政府的行政建制并不很完善,權限劃分比較粗放,帶有較多的“臨時”色彩。
《臨時約法》的性質:1912.3.11公布。這是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法律文獻,是南京臨時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
《臨時約法》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區別:就是不采取總統制,而是采取責任內閣制。臨時大總統的權力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臨時約法》下大總統的職權:由臨時參議院選出。1、總攬政務;2、公布法律;3、統率軍隊;4、制定官規官制;5、任免官員;6、和戰;7、戒嚴;8、榮典權;9、赦免權。
《臨時約法》下國務院的行政責任:1、從國務員的產生看,國務總理由大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其余國務委員則由總理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后由總統任命所以,國務員實際上并不對總統負責,而是對參議院負責;2、在國家行政活動中,“國務員輔佐大總統負其責任”大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均需國務員副署,如認為發布命令不合適,國務員有權駁回;3、從國務總理的地位看,他是國實際行政首長,也是國務員的首領,對于國家行政事務負有全面責任。
省軍政府的兩種類型:1、湖北類型:屬于總統制類型;2、福建類型:內閣制類型。
軍政分府設置的原因和特點:軍政分府一般設在省的某些重要地點,是低于省一級的軍政機關,特點是軍政、民政、財政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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