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大總統在決策中的地位和決策方式:臨時大總統作為國務會議主席,在決策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的決策由大總統本人提出,有的決策是由各部總長提出的,無論是總統還是總長提出都必須在國務會議上討論然后由臨時大總統交參議院議決通過后,再由臨時大總統蓋印后交有關部門執行。
臨時參議院對行政決策的影響:參與行政決策。
參謀本部在決策中的作用:參謀本部實際掌握著軍事決策權和部分行政決策權。
臨時參議院的監督方式:有四種:1、質問;2、彈劾;3、查辦;4、建議。
行政執行不暢的原因:1、帝國主義和封建勢力的破壞;2、臨時政府內部成分復雜,意見極不統一;3、是“次長內閣”難以有效運作。4、是臨時政府沒有控制地方政權,難以將決策貫徹下去。
行政官員選拔原則:選賢任能,惟才是舉。
行政官員任用方式:委任制。文官可分為簡任官、薦任官、委任官。
行政官員考核的內容:工作勤惰、優劣、迅速、操行是否公忠、嚴謹、廉潔、學識是否勝任并有增進等。
行政官員獎勵原則和方式:原則:以德為主,德才兼備,賞罰分明。方式:以精神獎勵為主,輔之物質獎勵。
中華民國軍務院的性質:是一個具有全國性質的臨時中央軍事政治機關。事實上,他只是一個松散的聯合體。
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的建制原則:是按照民國初年議行分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實行大元帥一元制。大元帥既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長。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發展的二個階段及其體制的變化: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以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為界,分為二個階段:1.孫中山總結二次護法運動的經驗教訓,開始放棄了“法、美共和國”的舊模式,既不以維護《臨時約法》、恢復國會相號召,也不再恢復大總統的名義,而是直接成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統率各軍,發號施令;2.在共產國際和共產黨的影響下,大元帥大本營的行政體制有了一些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據“黨治”原則,開始接受國民黨的指導和監督。
中華民國(護法)政府的建制的性質和原則:是按總統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武漢國民政府改組后行政體制的變化:1、加強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領導;2、取消主席制,實行常委集體領導體制;3、改變國民政府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4、擴大政府行政機構;5、吸收部分共產黨員參加政府工作。
廣州國民政府行政體制的特點:1、“以黨治國”的原則更為明確;2、采取委員會議制;3、實行黨政合一的“一權制。
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改組后行政體制的變化:1、改大元帥制為總裁會議制;2、設內閣式的政務院;3、設民意機關性質的參事會;4、設軍事委員會和參謀部。從形式上看,軍政府改組后,實行總裁合議制,避免了個人決斷的弊端,但是,由于軍政府的領導權已落到西南軍閥的手里,軍政府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所謂“總裁合議制”不過是軍閥聯合分贓的一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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