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等級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動的過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級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
上者,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原則
1.迅速處理的原則
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2.屬地處理的原則
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3.妥善處理善后的原則
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即使報告單位不是事故責任人,仍然要積極協助處理善后事宜,盡量避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
1.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立即報告。導游人員在帶團游覽中,如果發生旅游安全事故,導游人員應當立即向其所屬旅行社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及時上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2)保護現場。一旦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一定要配合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方面,嚴格保護事故發生地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當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經營單位及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交通救護等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4)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旅游經營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并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
對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原則是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1)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報告單位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2)在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公安人員尚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做出標記,并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如有傷亡情況,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與此同時,事故報告單位應當確認傷亡人員的身份以及保險情況,并進行登記。如有死亡事故,應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并逐項登記造冊。
(3)在傷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聯系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4)如果傷亡者中有來自海外的旅游者,責任方和事故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核查清楚后,要及時報告當地外事部門及國家旅游局,由當地外事部門或國家旅游局負責通知外方,而有關組團旅行社應當及時撫慰傷亡者家屬。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
對于特別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適用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依據這一規定,當特別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注意以下問題:
(1)報告。發生特大事故時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將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并且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報送上述部門。如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述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在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匯報。
(2)現場保護。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在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對于特大事故現場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3)調查。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特大事故調查工作。此外,對于某些特大事故,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則可以決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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