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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著作權
第一章 概述(選、簡)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一、演變和發展:(選擇)
1、原始版權即“翻印權”,是保護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許權。該保護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頒布 “禁擅鐫”的命令。
2、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授予印刷商馮·施貝葉為期5年的印刷出版專有權,被認為是西方第一個由統治政權頒發的保護翻印之權的特許令。
3、歐洲第一個要求享有“作者權”,亦即對印刷商無償占有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提出抗議的是德國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
4、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從主要保護印刷出版者轉為主要保護作者,這可以說是著作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但沒有強調對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其“版權”體系以保護作者利益為主,并以經濟權利內容為限)
5、法國1791《表演權法》,1793《作者權法》,使著作權法離開了“印刷”,“出版”的基點,成為名副其實的保護作者權的法律。之后的大陸法系國家皆沿用“作者權”的概念,與英國的“版權”相對應。(1791-1793年,法國在立法中以“作者權”的稱謂代替傳統的“版權”,強調著作權中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內容。)
“著作權”,“作者權”與“版權”的語詞演進及發展,反映了知識產權立法史上對相關法律保護重點,保護對象,保護內容和保護形式的不同選擇。在著作權立法現代化,國際化潮流的推動下,“版權”體系的英美法系國家與“作者權”體系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方面出現整合與趨同。
《民通》及著作權法將“版權”與“著作權”用語并列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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