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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2018年10月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名詞解釋匯總
1公證的法律關系:是公證機構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能,在公證活動中由公正法所確認和調整的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綜合。由主體、客體、內容構成。
2公證的法律關系1、公證機構及其當事人是公證的主體:國家公證機構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2、證明對象是公證的客體: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3、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公證的內容。
3公證法律關系的主體:由具有獨立參加公證活動的資格者所構成的。指國家公證機構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
4公證法律關系的客體: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就是公證機構證明的實體權利和事實,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的對象。最多的是法律行為公證;其次是法律事實公證;再次是文書和證書公證。
5公證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真實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證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是否客觀存在和發生的,是否屬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活動。
公證法是進行公證活動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即有實體法的內容,也有程序法的內容
7公證制度:是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項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其內容包括:公證法與公證證明活動兩方面的內容。
公證的特征,是由公證的本質和固有屬性所決定的,是公證活動區別于其他有關活動的標志。
8公證監督管理體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公證員協會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權限的制度規范。我國公證機構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公正協會的行業自律。
9公證機構:是司法證明機構,其重要任務是依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沒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經過審查,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10機構本位:即出具公證書的主體是公證機構,由公證機構保障公證文書的公信力,公證人在公證機構執業,公證機構對外承擔責任。
11公證機構負責人:通常是指公證處的主任、副主任,他們負責公證處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公證業務工作,公證處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證處是法律服務機構,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同時又有其行業管理。
公證員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證行業自律性的群眾組織。中國公證員協會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國公證員代表大會上宣告成立
13公證協會: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證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中國公證協會原名為中國公證員協會,05.8.28頒布的《公證法》改為公正協會。
14公證的基本原則: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是公證活動的前提、基礎和依據,它充分體現我國公證制度的性質、任務、職能和活動的規律,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實施公證行為的法律準繩。
鑒證: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經濟的發展,對已經簽訂的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進行全面地審查、鑒別和核實,予以證明,借以促進經濟合同履行的一種活動
簽證:是一國國內或駐國外的主管機關,在本國人或者外國人出入境時,在其所持的證件上辦理簽注、蓋印等手續,表示準其出入境或過境的一種活動
15公證的合法性: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公證機構及工作人員都必須遵照法律行事。辦理公證的一切活動,都是執行法律的過程。
16自愿公證:指當事人申請公證是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事務。
17法定公證:指國家從規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和調整民事、經濟關系的需要出發,規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的形式加以解決。
18回避:指某個或某幾個公證人員不參與自己和親屬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公證,以防止因執法不公,而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自行回避:指辦理公證的公證員遇有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事項時,自覺主動地退出對該公證事項的辦理。
申請回避:指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申請某個或某幾個公證員不參加承辦本人的公證事項。
便民原則:指公證工作要一切從為了群眾和便利當事人出發,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及時、準確、認真、負責地辦好公證事務。
客觀公證原則:即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證明時首先要審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這是辦理公證的前提和基礎,是整個公證業務的出發點、立足點和置信點,是辦理公證的靈魂和核心
保密原則:是公證人員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則.是公證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是由公證工作的本質屬性及其基本特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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