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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2018年10月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名詞解釋匯總
名詞解釋:
1、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繼承死者遺產的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
公證書:是指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文書。
3、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是已經發生糾紛,但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法律事務。
4、
法律咨詢:是指律師就當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作出說明、提出建議以及提供解決問題方案的一種業務活動。
5、
公證執業區域:是指各公證機構之間,根據規定,在不同的區域內辦理公證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6、
公證調解: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說以及雙方當事人據此相互諒解達成協議的活動。
7、
律師的法律責任:是指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定義務、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總稱。
8、
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辯解和反駁,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訴訟權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中的核心。
9、
公證投訴制度:是指公證行業制定的,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錯證、假證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公證機構應依法調查處理的制度。
10、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活動。
11、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業務活動。
12、收養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公民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使本無親子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13、勞動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14、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15、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是指律師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正當代理的權限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
16、民事法律行為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17、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債務人申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18、轉托代理:又稱為復代理,也叫轉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和在某種特殊條件下,為了切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將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權轉委托其他律師代理的訴訟行為。
19、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20、反訴:是指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訴訟進行中,作為被害人指控原告人實施了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要求法院一并審理的訴訟。
21、法定公證事項:又稱為強制公證、必須公證,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2、律師的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范圍和限度。
23、律師代書:是指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以委托人的名義,依據法律代替委托人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的一項業務活動。
24、訴訟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通過說明教育,達成調解協議,使糾紛達到圓滿解決的活動。
25、合同法律行為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司法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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