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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狹義的勞動法是指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上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勞動關系:勞動法中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即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勞動法所調整的這種勞動關系,也可以稱之為狹義的社會勞動關系。來源:www.top-99.com.cn
3)勞動法的體系:是指勞動法各項法律制度的結構體系。我國勞動法的體系由促進就業制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組成。
4)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勞動法制度和法律規范的指導思想,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某些關系的基本準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貫穿、體現在勞動法制度和法律規范之中。確立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應以我國憲法為基本依據。
5)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際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勞動關系為勞動法律規范調整的結果。來源:www.top-99.com.cn
6)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各種勞動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系,都是由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勞動法律關系內容和勞動法律關系客體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
7)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它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具有特定性。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
8)勞動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同時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才能充當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9)勞動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只有同時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才能充當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10)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聯結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媒介,也是勞動法律關系的核心和實質。
11)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共同指向同一對象,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可分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和提供勞務活動的行為。
12)勞動法律事實:是指勞動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必要條件。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13)行為:是勞動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它是行為人根據勞動法律規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為和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和不作出一定行為,從而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它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14)事件:是勞動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不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它雖然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事件包括自然現象,也包括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消失。
15)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和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只能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合法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16)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17)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就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人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及事件。
18)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某中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職業。
19)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20)職業介紹機構:即職業介紹所,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專門機構。分為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兩類。
21)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
22)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系,依法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設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
23)正式工勞動合同: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正式工勞動合同是正式職工勞動合同的簡稱,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內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工作崗位的職工。
24)臨時工勞動合同: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25)錄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錄用合同是錄用單位與被錄用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6)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它是聘用單位與被聘用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例如,企業、事業組織聘請專家、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27)借調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借調合同亦稱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職員。
28)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它雖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的,但因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予承認,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29)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
30)集體協商:亦稱集體談判,是指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有兩種形式,一是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的集體協商;二是行業或地區工會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的集體協商。
31)集體合同:亦稱團體協約、勞動協約、集體協議,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32)工資: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的貨幣報酬。
33)工資法律調整的原則:是指貫穿整個工資立法過程中的指導思想和準則,也是貫徹執行工資法律制度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我國工資法律調整的三大原則是:按勞分配原則;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的原則;用人單位自主分配和勞動者個人物質利益原則。
34)工資總量: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各類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
35)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對全國工資總量從宏觀上進行調節和控制,以確保工資總額增長與國民經濟發展保持一個科學、合理、協調的比例關系。
36)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對單位時間勞動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工資
37)工資等級制度:是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國營、集體企業執行的幾種主要的工資制度的一種。指根據勞動的復雜性、繁重性和責任大小劃分等級,按等級發放工資的制度。
38)工資形式:是指計量勞動和支付工資的形式。我國現行的工資形式主要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兩種基本形式和獎金、津貼兩種輔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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