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義務教育:國家通過一定法律手段,對一定年齡范圍的兒童實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強迫教育。
26.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是義務教育最本質特征,指義務教育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推行和實施的。
27. 義務教育的普及性:指全體適齡兒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規定辦理fan學或免學手續以外,都必須入學接受教育,并且必須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
28. 教育法:調整國家行使教育行政權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一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29. 行政法規: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30.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中,必須履行的法定步奏。
31. 教育法律的適用: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32.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一般指學校及其教育機構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是最為常見的教育機構。法定上指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的實施學歷性為主的教育機構,又包含各種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
33. 學校內部領導體制:是學校在符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前提下實行的對內部教育事物進行有效管理的一種形式。
34.教師聘任制: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35. 教師權利: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證。
36. 教師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責任。
37. 學生:學生是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38. 學籍管理:指對取得學習資格的學生,從入學注冊,留降級、轉系(專業)與轉學、休學、停學、復學、退學、開除、畢業與畢業資格審查等方面,根據國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自身規律及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制定出規章制度,并進行實施的管理。
39.學制是由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由國家頒布并保證實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調整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銜接、交叉、比例關系以及教育權力分配關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級各類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修業年限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國家、學校、公民教育權力的分配關系單軌制以美國為代表的學制結構,形成于19世紀后半期。具體為自下而上,從小學、中學到入大學的單一學制。
40. 雙軌制:在歐洲的等級森嚴的國家,不同的種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權利,從而使教育呈現出兩種不同的狀態:一軌是為上層社會、貴族、高級僧侶的子弟而設,初中畢業后,可以繼續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軌是為平民子弟而設,小學畢業后只能就業或接受初等與中等職業教育。
41. 高等教育的層次結構:指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縱向等級結構,是按照學歷層級劃分的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結構。
42. 教育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階段提出的有關教育工作的總的方向和總指針,是教育基本政策的總概括。
43. 職業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獲得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職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對所屬社會承認的成人進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會勞動者和工作人員素質的教育活動,它是終身教育中成人階段一切教育總和,是與全日制學校教育相對稱的一種獨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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