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含義和分類
1、能夠區分領導機關、職能機關、辦事機關、參謀機關、派出機關。
領導機關即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首腦機關。
職能機關是領導機關的組成部分,并在上級機關的直接領導下,組織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
辦事機關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的內部辦事機關。
參謀機關是設于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中,專司調查研究、出主意、做顧問、當參謀的機關。
派出機關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定程序設置在一定區域的一級政府的代表機關,它本身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只是作為派出機關的代表檢查督促下級國家行政機關貫徹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命令及指示,并完成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概念和性質
(1)概念: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事務的國家職能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序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性質: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經濟監督管理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地位
第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直屬職能機構,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機構。
第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國務院賦予,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省級政府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責賦予,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由上級機關賦予。
第四,國家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置為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常設機構。
第五,管理權限由中央和省級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
第六,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列入行政編制,為國家公務員序列。
第七,行政經費由國家財政預算列支。
第八,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法人地位。法人代表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般職責
(1)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
(2)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
(3)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
(4)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
(5)管理經濟合同,查處合同欺詐行為。
(6)監督管理商標注冊工作。
(7)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第一,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擬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第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第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第六,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第七,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管理,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第八,組織管理商標注冊工作,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第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第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體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第十一,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第十二,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辦公室、法規司、公平交易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范管理局、企業注冊司、廣告監督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人事教育司、國際交流與合作司。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權限及其劃分依據
1、管理權限:
(1)規章制定和發布權。
(2)登記注冊權。
(3)對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依法確認權。
(4)對違法經營行為及其行為者的依法查處權。
(5)市場交易場所的經營秩序維護權。
(6)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解釋權。
(7)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權。
2、劃分的依據:
(1)管理的區域。
(2)管理的內容。
(3)管理的對象。(重要性和復雜性)
(4)管理的效率。
(5)管理政策的統一性。權限劃分還要避免利益驅動。
上級機關不要以是否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作為劃分管理權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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