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計約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此時并不意味著合同已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還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應具備訂約的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以及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要約和承諾作為訂約的意思表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是希望與他人訂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向特定的受約人發出;內容須特定等。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時間上,盡管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但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生效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而生效。在要約存續期間,要約人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新聞發言人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更或擴張。禁止要約人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隨意撤回要約及變更要約的內容。當然法律也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回或撤銷要約,但均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要約對于受要約人同樣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約人只能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享有相應的權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約人的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井以適當的方式到達要約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須與要約一致,即承諾不能修改要約的實質內容,但不包括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修改。修改要約實質內容的承諾,視為新要約。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具體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協商成立、確認成立和批準成立。同樣,與要約一樣。承諾也可以撤回或撤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諾是時要約的承諾,對于要約邀請則不是承諾。要約邀請是希望他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誘要約。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小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學員學習此內容時,應注意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對實踐中常見的一些事實行為,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投聘說明書以及商業廣告等,應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屬于要約或要約邀請。
總之,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與此同時合同法進一步要求合同當事入在訂立合同時應奠定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將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約制度的全部內容、注意要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理解承諾制度的全部內容。把握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1)基礎知識:合同的成立及具體條件;合同成立的兩個階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點及難點問題:要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要約邀請的概念及其與要約的區別:如何判斷某些事實行為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要約的生效時間及存續期間;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諾的概念及其條件;承諾生效的標準;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的內容;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特點;我國合同法確認的締約過失類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員應在學好本章理論的基礎上。加強理論聯系實際。注意本章內容與其他章節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做到能分析和解決實際題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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